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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成套消费品要慎重

录入时间:2000-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0信息】 案例: 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其经营范围主 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果木酒等。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 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 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 的销售收人45万元,与上月销售收入大体相同,但是,2月份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 比上月明显增加,公司财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核算错了,但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核算没 有错误。 分析: 此案例涉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 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 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形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 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 费品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 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根据制酒工艺的不同,在"酒和酒精"这一税目下分设了粮食 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个子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 说来,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及酒精采用比例税率,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 酒为15%,其他酒为10%,酒精为5%;而黄酒、啤酒适用定额税率,黄酒为每吨240 元,啤酒每吨220元。 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适用税率为25 %,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15%,果木酒属其他酒,适用税率为10%,因此,属于"兼 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 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25%的税率,其应纳消 费税税额为:45×25%=11.25万元。如果蓝天公司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否成成套的 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 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 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2月份蓝天公司销售粮食白酒15万元,薯类 白酒15万元,果木酒15万元,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5×25%+15×15%+15×10%=3.75+2.25+1.5=7.5万元。比组成成套礼品 酒销售节约税款3.75万元。 点评: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当企业生产不同种类应税消费品,且这些产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中有 关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 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兼营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且尽量避免这些消 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业 也应采用一定办法规避。如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 将消费者购买的不同种类的酒临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依然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的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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