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0信息】 案例:
某高级工程师在某大型企业集团工作,且从该企业取得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
各种补贴1500元,同时该工程师还在一合资企业兼任顾问,每月从合资企业领取顾问
费2000元。由于企业并不清楚该工程师在外搞什么业务,因此只按从本企业取得的收
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元,而合资企业则根本就没有给予代扣,所以该工程师实际
只交纳了45元个人所得税。
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应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因此该工程师事实上已从两处取得工薪收入,应合并按
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应交税金为500×5%+1500×10%+700×15%=280元,而该工程
师仅缴纳了45元,应补缴235元个人所得税。
后来,该工程师坦然接受补交所得税235元,态度较好,并一再申明,自己一心
钻研业务,不懂税法,希望税务人员批评指正,言辞甚为诚恳。对于新的个人所得税
法的具体规定,对于一部分纳税人来说,还没有完全熟悉,因此纳税人在无意中存在
较大漏税现象。作为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应着重在这方面的宣传,对于有一定素养
的纳税人来说,只要稍加说明就会养成较好的纳税意识和纳税习惯。
点评:
该案例给我们启示是纳税人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所得税税额如何正确计算
存在问题,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之前,应正确计算个人在一定期间的所得额。我国个人
所得税实行按月征收的原则。因此,对于某些具有较长时期的,而一次性取得的所得,
要并入综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额。一般采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到各
个月份,以免造成忽高忽低的情况,进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如承包收入,一般承包
期限要横跨几个纳税年度,而承包收入的支付则是一次性支付的,如果把承包收入不
分摊到纳税期的各个月份,势必造成某一个月份收入突然增大,从而在税率选择时适
用较高税率,造成税负的增加。
其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等等,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再次,作为纳税人来说应该了解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定,了解哪些
所得是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一条如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个人所
得税,这样个人在进行投资时,就应把这种优惠性条件考虑在投资决策之中,以期获
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最后,区分所得额的性质,以确定税率。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
和比例税率,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税采用不同的税率。按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
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
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由于税率的不
一致,直接影响所得税的数量,因此,在计算应税所得额,应具体区别收入的性质,
以便使自己的税款在一个精确计算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