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案例:
2000年4月,A省国家税务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说该省某医疗保键品有限公
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到倒卖发票嫌疑人陈某。
税务稽查局马上到公司所在地,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公司财
务人员称其主管税务机关刚对其进行过检查,并出示了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增值税
5200元的税务处理书。
但经过进一步检查,稽查人员查出该公司先后从B省某公司取得的86张增值税专
用发票,其中含有增值税税款147万多人民币。这些税款已经申报抵扣,但账面上却
未见相应的付款记录。这引起了税务稽查人员的高度注意。
随后,稽查人员前往B省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从B省某公司取得的专用发
票,确属有意虚开。
税务稽查机关随作出决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所偷税款147万元外,同时处于该项税款1.5倍的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处
理。
分析:
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是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偷税罪。所谓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
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是偷税。
该案例中当事人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所做的蓄意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进
项税额抵扣税款的行为显然符合偷税的特征。
又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偷税款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
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属于偷税
罪。
本案例中,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数额多达147万元,远远超过上述标准,因
而按照上述规定,构成偷税罪。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应该追究该公司及其主管负责人
员的刑事责任,待税务机关处理相关税务事宜,征收完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再移
送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审理。
关于偷税罪的具体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条,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当然不仅仅是涉及虚开的问题。关于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使用,我国税法有如下规定:
1.不准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不准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不准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不准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应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应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应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应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应严格按规定办事,以免因小失大。
点评:
增值税实行的是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
发票既是纳税人经济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又是购货方记进项税额和销货方记
销项税额的会计凭证,对增值税的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税法对于专用发票的使
用和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
正因为专用发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作弊成功,其收益相当之高,因而有
不少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有些个人
和企业因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大做文章而一夜暴富,同时也有个人和企业因为违法
操作被绳之以法而毁于一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对于经济犯罪
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的做法不得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