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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错一步棋 损失15万

录入时间:2000-12-21

【中华财税网河北12/21/2000信息】 刚一上班,河北省遵化市新兴公司的刘超 经理便急匆匆来到了朝阳税务师事务所,拿着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陈朝阳所长 说:“陈所长,去年您要为我们进行税务代理服务,我们不用,今天我才知道,我走 错了一步棋,白白损失了近15万元。今天我是专程来聘请您给我们作税务代理的。” 原来,去年陈所长曾专程来到该公司,动员刘经理让朝阳税务师事务所作他们的 税务代理,可刘经理却认为这是变相收费,柜绝了老陈的好意。今年5月30日,河北 省遵化市地税稽查局按照重点稽查计划对新兴公司进行调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 现该公司在财务处理上存在很多问题: 1.该公司新上一条生产线,稽查人员在审核其“在建工程”账户时,发现上面 只记了设备购入原价,未记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费用。设备是从外地购入的,且设 备在使用前不可能不安装。原来安装设备的用料是作为车间修理领料处理的,该安装 费同运费一起,从2月份到5月份作了“管理费用”挤入了生产成本,共计25680元。 按照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 装费、安装成本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同时还规定: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因此多计了“管理费用”25680元,按照税法规定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25680×33%=8474.4元。 2.该公司1999年9月份捐赠“希望工程“24万元,用于建造本村的希望小学。因 该公司并未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公司在税前 进行列支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和《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赞助直接向受赠人捐赠 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又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33%=7.92万元。 3.该公司在1998年度终了时,“应收账款”账户借方余额为200万元,按照财务 制度规定,该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按5‰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1 万元,1999年度“坏账准备”账户借方发生额为2250元(某个体联营户解体已无法收 回的应收账款),贷方余额为7750元,1999年末其“应收账款”余额为160万元,该公 司又计提坏账准备金8000元。根据财务制度规定,1999年企业末再计提“坏账准备金” 时,“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7750元应予扣除,所以年末应提坏账准备金8000- 7750=50元。该公司多提坏账准备金7750元,从而加大了管理费用,影响了当期利润, 因此,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50×33%=2557.5元。 4.在检查“财务费用”账户时,发现该公司支付个人集资利息15万元,按照当 时的金融机构利率超列5万元,该公司也未代扣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应补缴企 业所得税5×33%=1.65万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1-20%)×20%=3.75万元。 在补税之后,刘经理深刻认识到了税务代理的重要性,因此,才有了开头的那一 幕。 陈所长为刘经理办理了税务代理手续后,并为其检查了2000年下半年的账簿。经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0年8月份支付广告费70万元,而该公司只记入“销售费用”20 万元,其余50万元记入“待摊费用”账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该公司1月~8月份已实现销售收入2600万元,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 3800×2%=76万元。因此,该公司70万元的广告费可以全部列支“销售费用”。但 该公司财务人员的理解是,记入“待摊费用”的50万元,是准备 转入下年“销售费 用”账户列支。另外,为了体现2000年实现的利润,不能全在2000年列支。陈所长及 时纠正了他的错误,根据财税字[1996]79号文的规定:企业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所以50万元的广 告费应在记入“销售费用”账户后记入当期损益。如果将这50万元转入2001年,该公 司将补缴企业所得税16.5万元(50×33%=16.5)。 刘经理看到这个结果,拉着陈所长的手说:“太感谢你们了,否则我这16.5万 元又白白地损失了,我还没处说理去。这个代理我请得值!”(a2000122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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