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委托他人代销--避不开的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案例: 企业A是一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商场B和商场C是两家百货商场。企业A生产出一批 电器委托商场B、C代销,约定销售完毕结账,售不出去部分可以退回。 由于企业A的产品在市场上知名度不够,销售情况不是太好,因而A与B、C之间很 长时间没有结账,只是每月末,B、C两商场向A企业返回销售清单。 2000年3月,税务稽查机关进行稽查时发现企业A和B、C有多次委托代销售行为, 只有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而没有计入会计账簿之中。于是税务稽查机关责令企业A 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8.6万元。企业A以货物销路不好、尚未取得货款以及 代销行为不构成交易等为由拒不缴纳税款。由于争辩激烈,征纳双方发生了争斗现象, 税务稽查机关有一名稽查人员受伤,企业A也有一名保安受伤。 企业A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这个案子,经过审理,判决如下:企业A经理王某犯 抗税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企业A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18.6万元,并处以20万元 罚金。 分析: 本案例中,企业A与商场B、C之间的委托代销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该视同销售, 因而委托代销双方都应计入会计账簿,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款,无论货物是否销售 出去,货款是否已经结清。因而企业A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按照税法规定,不仅将 货物交付他人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而且代销方代他人销售货物也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实企业A的经理如果稍稍懂一些税法,结局也不会如此悲惨,至少他不会落得 抗税罪的下场。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原则上,行为人只要有以暴 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就构成抗税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 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抗税数额较大、多次抗税、抗税造 成税务人员伤亡的以及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等。 本案例中,由于涉及税款较大,而且这次抗税行为又造成了人员的受伤,符合 《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因而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当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如果B、C两商场不向企业A 返回代销清单,或只按实际已销售物品,并结清账款部分返回代销清单,则企业A的 税收负担会大大减轻,同时也不会出现该案的结局。 点评: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很多经济主体因为不懂税法,经常将某些应缴纳增值税的经 济行为理所当然地认为是非应税行为,从而造成漏税。而这在现实中,又因为纳税人 的不恰当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及抗税,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税法中确定局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主要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 售行为及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在这里着重说一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在认清上述应纳增值税的基础上,还应注意处理税务事务的方式方法。本 案例中,如果企业经理王某确实不懂税法,而且其少缴税行为不是故意行为,税务稽 查机关在听取其解释后,处理肯定会从宽的。但由于一时冲动,双方发生了争斗,这 就改变了事情的本质了。该漏税行为就变成了抗税罪,而且各方面处罚也严格多了。 因而法官提醒纳税人,第一要认真学习税法,不要偷逃税,当然不是要纳税人不 进行税务筹划,但这种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二要注意处事方法,一旦发生 漏税行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不要感情用事。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