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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捐赠偷漏税--得不偿失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案例: 某发达省份的一集团公司投资于西部某贫困地区,开发当地资源,效益相当不错, 在年终进行利润结算时,其获得的较多利益引起了当地民众的眼红,于是为了缓和 和地方的矛盾,该公司决定向当地养老院捐赠应纳税所得1.5%。因其年度应纳税所 得为2000万元,故应捐赠30万元,但是该公司对这部分捐款觉得不能白捐,于是与当 地民政部门商量,希望民政机关协助,把企业的捐赠说成3%,即60万元。当地民政 部门有碍于企业向其捐款的情面,在某些原则性不强的主管人员授意下,决定满足其 要求,出具假证明,以证明其通过当地民政机关向当地养老院捐赠60万元。仅此一举, 企业人为将应纳税所得额缩小了30万元,偷漏所得税9.7万元。 分析: 根据《所得税条例》规定,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应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且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 国国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 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税。 本来企业通过捐赠的形式,一方面可以扩大自己的影响,提高自己的声誉。另一 方面相应减少了一定的所得税税金支出。这正是许多企业采取捐赠方式的重要原因。 按现行税法规定,只要在规定范围之内的捐赠有些是可以在交纳所得税之前全部扣除 的。如有关对国防、希望工程和灾区人民的捐赠。 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养老院进行捐赠,并且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见其 是懂法的。但其以捐赠相要挟,使民政机关为其作虚假证明,偷漏税款,行为是恶劣 的。本来企业在贫困地区开发当地资源应给予地方一定的照顾,但在合理的捐赠上如 此苛刻,可见该企业缺乏必要的企业道德,税务机关应该给予该企业一定的惩罚措施。 点评: 对企业来说如果要考虑以捐赠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那么应该考虑好三个问 题: 首先,捐赠的目的何在,作为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首要的目标,那么在考虑捐赠 行为之时,经济效益问题是值得思考的。如果捐赠对企业来说,不能有效地扩大影响 和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那么意义就不是很大。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有效地通过捐赠 这一形式,采取适当策略,提高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那么是值得考虑的,因为 在很多时候,企业的名望与地位在竞争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企业人员了解税法知识不能一知半解,要真正掌握税法的核心部分。这样 不至于把好事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最后,如果企业人员懂税法,那么不应利用税法的有关优惠条件而进行偷漏税, 这样做很可能造成企业的极大损失,一旦确认是偷税漏税,那么企业的形象将会遭到 极大的破坏,不利于企业的原本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目标。 企业不应该偷税漏税,这是因为偷税漏税是违法的。但是企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这是非违法行为,一方面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扩大自己的 影响,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使得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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