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折算率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0-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0信息】 案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专营鞭炮、焰火,其大部分销售业务均以美元结算。在将外汇结
算的销售额换算成人民币时,公司长期以来选择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
算率。1998年底,由于贸易逆差减小,美元出现"坚挺"趋势,人民币汇率上涨,有消
息表示该趋势将持续到今年,今年第一季度,该公司销售额共50万美元,其销售具体
情况如下表:
分项 外币销售额 汇率 折合人民币 税率 消费税
时间
1月5日 10万美元 8.23 82.3万 15% 12.345万
2月6日 15万美元 8.25 123.75万 15% 18.563万
2月20日 10万美元 8.30 83.0万 15% 12.45万
3月15日 15万美元 8.40 126万 15% 18.9万
第一季度,该公司共应纳消费税62.258万元。
分析:
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存在节税的可能性,其节税的可能性就在于对
人民币折合率的选择。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
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
的人民币折合单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条款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选择使折算后的
人民币销售额尽可能少的汇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
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的必要性和可
能性也越大。当人民币汇率上升时,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有利于
节税;而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选择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则可能更有利于节税。
此例中,当预计到人民币汇率有可能上升时,该公司应在年初及时调整折算率,
采用的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如果以当月1日的汇率
折算,该公司第一季度各月的人民币销售额和交纳消费税为:
分项/时间 美元销售额 当月1日汇率 折合人民币 税率 消费税
1月5日 10 8.20 82万 15% 12.3万
2月6日 15 8.24 123.6万 15% 18.54万
2月20日 10 8.24 82.4万 15% 12.36万
3月15日 15 8.30 124.5万 15% 18.675万
第一季度,以当月1日汇率折算人民币销售额后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61.875万元,
可节税0.383万元。
点评:
税收不仅仅是税法条文,它还与其他领域如金融、会计、合同法、行政法规等等
密切相关,一项好的税收筹划不单是灵活运用税法条文,而且常常是充分利用税收以
外的其他经济要素的如汇率、价格、利率、变化,创造出节税的可能性。
对于以外汇结算的公司,汇率始终是一个节税的方法,采用合适的汇率。往往可
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不仅涉及消费税,也涉及其他各个税种,以所得税为例,由于
中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人民
币汇率较高,因而分季预缴成了重要的节税方法,企业在季度预交时,采用该季度季
未汇率,年度汇算清缴时,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所得按年度汇率计算应税所得额,
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从而避免了年度人民币汇率较高,缴纳更多的税收。再以出
口退税为例,为了避免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导致退回外币减少。企业应要求按历史汇率
计算退税。其方法是: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
再将外币税款按项开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税。
除了汇率以外,在其他一些方面纳税人也有可选择的余地,也具有节税的可能性。
例如存货的核算是采用年进年出法还是后进后出法,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敏锐性,时刻关
注汇率、利率,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及时调整核算方法,尽可能地降低收入,增加成
本,减少企业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