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陌生--企业间融资拆借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案例:
企业甲和企业乙为实现合法避税,他们以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
企业甲为乙提供1000万元资金,企业乙为企业甲也提供1000万元资金,双方各为对方
提供资金,企业甲投资的回收期为10年,企业乙的投资回收期为8年,企业甲向企业
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31.25%,企业乙向企业甲收取的利息为年息25%,企业甲
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业乙8年中盈利为100%。当时企业甲、乙运用下列所得
税税率。
企业甲乙适用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适用税率(%)
10以下 15
10-30 30
30-70 50
70以上 75
分析:
(一)企业甲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100万-70万)×75%+(70万-30万)×50%+(30
万-10万)×30%+10万×15%=50万元
税负为:50万/100万×100%=50%
企业甲在付息后纳税额为:企业甲年利润-年息=100万-25万=75万
(75万-70万)×75%+(70万-30万)×50%+(30万-10万)×30%+10万×15%=
31.25万元
税负为:31.25万/68.75万×100%=45.45%
企业甲从企业乙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15%纳税):
31.25万×15%=4.6875万元。
(二)企业乙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25万-20万)×75%+(70万-30万)×50%+(30万-10万)×30%+10万×15%=
68.75万元。
税负为:68.75万/125万×100%=55%
企业乙付息后纳税额为:企业乙年利润-年息=125万-31.25万=93.75万
(93.75万-70万)×75%+(70万-30万)×50%+(30万-10万)×30%+10万×15%=
45.3125万元
税负为:(45.3125/93.75) × 100%=48.33%
企业乙从甲企业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25万×15%=3.75万元。
(三)将企业甲、乙分别付息后的利润收入及纳税额作一调整,企业甲、乙的税负、
纳税额和利润分别为:
①企业甲调整利润为:100万-31.75万+25万=93.75万
纳税额为:31.25万+4.6875万=35.9285万元
税后利润额为:93.75万-35.9285万=57.8215万元
税负为:(35.9285万/93.75万)×100%=38.32%
与未付息前多留利润:57.8125万-50万=7.8215万元
少纳税额:50万-37.9285万=14.0715万
②企业乙调整利润为:125万+31.25万-25万=1313.25万元
纳税额为:45.31万+3.75万=49.0625万元
税负为:(49.0625万/1313.25万)×100%=37.88%
与未付息前多留利润:82.1875-68.75=13.4375万元
少纳税额:68.75万-49.0625万=19.6875万元。
点评:
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己筹资进行投资,也
好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它不仅使企业的税后利润的相对值增加,也使得企业税后
利润的绝对额增加,它不仅使企业缴纳的税额、税负的相对值减少,也使缴纳的税额、
税负的绝对值减小。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计算利息的方法比较稳定,浮动幅度比较小,而且由于金融
机构自身的性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实行某种形式的默契和互利要比企业间实行融
资互利困难一些,特别是在避税问题上。因而,从金融机构筹资避税余地不大,而企
业间融资拆借在避税上会有十分明显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