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0信息】 案例:
安徽省某钢铁公司近日与某外国船舶制造公司签立了一份价值500万美元的购销
合同,合同要求钢铁公司于6个月后交货,由于购货方对钢材质量有特殊要求,因而
钢厂急需进口一批优质铁矿石10万吨。其可选择的进货渠道有两家,一个是澳大利亚,
另一个是加拿大。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每吨20美元,运
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同等品质的铁矿石,价格为21美元一吨,其中,包括30
万美元的回扣,由于其航程为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倍,又经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
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其他费用二者大体相同,公司老板决定以关税较少的作为进货
渠道,并计算完税价格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10=21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21×10+10=235万美元,因此,公司决定从澳大利亚进
口铁矿石。
分析:
进口货物的关税是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
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
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它劳务费等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进口商应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价格,如经海关审定人为符合"成
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
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所谓"成交价格",其
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
买方向卖方另行支付的佣金。
由此看来,要想达到节税目的,我们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运输杂
项费费用相对较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还规定:对于卖方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
完税价格中扣除。如忽视了这一点,就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
在此例中,钢厂如从加拿大进口铁矿石,所获得的30万美元的回扣应从完税价格
中扣除,因此,从加拿大进口铁矿石的实际完税价格应为:21×10+25-30=205万美
元,少于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的完税价格。从节税角度考虑,该厂应从加拿大而不
是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由于不了解"回扣可以扣除"的这条规定,该公司做出了错误
决策。如关税税率为20%,则公司多缴税1万美元。
点评:
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在
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如果进出口货物能制定或取得较合理、较低的完税价格,则能
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战略。
在进口货物时,如果"正常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海关将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
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
内市场价格倒扣法以及由海关按其它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这里也存在节税的可能性,
其方法的实质在于想办法采用更有利于企业的估算方法,尽可能使海关估算的完税
价格较少。
同进口货物相同,出口货物也存在利用完税价格节税的机会。我国税法规定:出
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于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
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费等组成。简言之,就
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进出口税率,在计算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
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因此,从节税角度出发,企业在出口货物时,
应在申报表中单独列明支付给国外的佣金。
2.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
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即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
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3.出口货物成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运费价格时,应先扣除运
费、保险费后,再按法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