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0信息】 案例:
广州市A企业是一家专门生产精密仪器的老牌厂商,拥有出口经营权。由于产品
质量好,价格适中,使用寿命长,该企业在海外市场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拥有大量的
出口业务。
1999年第3季度,A企业向澳大利亚墨尔本的H企业销售了200台DS300型号的精密
仪器,向美国波士顿的P企业出口了300台DS500型号的仪器,同时该季度在国内市场
上销售了180台DS300和260台DS500型号的精密仪器。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一系列的
计算,可得A企业的该季度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
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得退税额为36.
8万元。但税务机关对A企业出口退税的申请未予办理,告知其不符合出口货物申请退
税的条件,一开始,A企业百思不得其解,只得向税务专家求教,原来A企业在货物出
口后,没有办理结汇,缺少了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知道原因后,
A企业上马上办理了结汇手续,再次申请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很快就给予了办理。
分析:
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原则上必须同时具备五项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申请退税的
企业,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二是货物必须报关离境;三是企业将出口货物在
财务上做销售;四是货物出口必须结汇;五是出口货物必须是应征或已征增值税、消
费税的货物。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就是由于在货物出口后没有办理结汇,导致不符合
出口退税的条件。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
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
缴款书)。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
票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和销售明细账,
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迟税)》。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
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审核,如果财务制度健全并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
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己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
销单。
点评: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
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谓实
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这样,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
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这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出口
退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三种政
策形式是就国家出口货物总体税收政策而言,它们并未因国家调低或调高退税率、调
整退税范围和退税计算方法而改变。
因此纳税人要善于把握出口退税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出口退税率经常会变动,更
应给予更多的注意。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大的退税优惠,达到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