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0信息】 案例:
A国某甲国际投资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共1000万美元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4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为利用避税地获得好处,在国际避税地开
曼群岛设立一子公司,并把上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开曼群岛子公司的账上,尽管
这笔交易根本没有经过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作为一避税地,没有所得税、资本与财富
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分析: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假设B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而A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则甲公司
向B国销售货物获得的销售所得应缴纳A国公司所得税。计算如下:甲公司应纳A国公
司所得税为:(1000-400)×30%=180(万美元),这就是说甲公司发生的这笔交易应
承担180万美元的税款。在此案例中,甲公司并未直接把这笔交易行为表现在账面上,
而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在避税地开曼群岛虚设一子公司,并把这笔收入记在该
公司账面上,反映这笔交易发生在B国和开曼群岛的子公司之间,而甲公司无任何销
售收入,则甲公司可避免对A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而作为开曼群岛的子公司,尽管其
账面表现有销售收入,但根据开曼群岛的税法,该项收入不须缴纳任何税收。由此可
见,跨国公司纳税人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的方式逃避了全部税收。
点评:
资金向避税地的流动是国际避税的惯用方法。避税地一般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
政府,出于种种目的,使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
遇。除了本案例中采用"虚设避税地营业"这种方式,一般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虚设信托财产法。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财
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之目的。
2.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方法。即跨国公司,主要是在避税地设置各种从事货物
和劳务贸易的公司,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它交易方式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
其它来源的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躲避纳税。
3.金融机构或公司避税法。国际避税地有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公司。从事庇
护外国消极收入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管存款,并为多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经
营管理的便利条件。
4.专利持有公司的避税法。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是十分重要
的,而这些成本在高税区可能性最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
造成这些成本的税收因素。
跨国企业的避税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介绍了如何利用避税地进
行税务筹划的一些基本方法,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即对企业家提高自己企业
的竞争力起到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