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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下)——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第三点是:在收入来源国的居住天数

录入时间:2000-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0信息】 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 短暂停留不征税的规定。比如我国规定,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 场所负担的部分,可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简称为“90天规则”。其他国家 (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天数长短不一,居多的是183天。 比如有一名工程师,他是英国居民,受雇于英国某一居民公司,1992年受派 在印度尼西亚某石油公司指导设备的安装,在印尼停留了5个月,而且工资由英国雇 主支付,由于未达到183天,印尼不认定为其收入来源于该国,因而不征收所得税。 在国际税收中有一个流行的用语“税收避难者”,便是用来形容那些采取短期逗 留而避免承担收入来源国税负的人们。这也是税收筹划中的一个热点。 对跨国纳税人来说,由于个人所得额计算是在对纳税人身份、所得来源地判断、 所得性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主要应注意在收入来源地居住天数的计算,因 为居住天数的多少是判断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主要标准,而非居民有利于节税。在计算 居住天数时应注意: 1.居住天数分纳税年度计算,即按每年计算而不是跨年度计算。个人纳税人如 果是跨年度居住的,应分别计算每个纳税年度中的居住天数。例如甲国某居民199 8年12月1日至乙国,直至1999年1月20日离境,那么他在乙国居住的天数 为:1998年为31天,1999年为19天(离境之日不算在内)。 2.利用天数计算的一些具体规定。如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 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多次不 超过90日的离境。例如,某外籍人员1998年5月1日来华,6月1日离华。同 年6月25日又入境,至7月31日离华。那么他在华的居住天数: 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1天(5月1日~5月31日); 6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6月1日~6月30日); 7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7月1日~7月30日); 合计居住天数为91天。 因为该人第二次入华时间为6月25日,离第一次离华不超过30天,属临时离 境,不扣减离华天数,而应连续计算。 因此,纳税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进行节税,具体做法是一次离境超过3 0日,或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争取扣减天数,达到节税目的。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第四点是:对年度收入作合理的安排。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因不同收入额档次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所以纳税人 完全有自主权对自己的年收入作出安排,回避过高的边际税率。 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都采取累进税率制。例如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定为:月收 入不超过2万元的税率为20%;2万元~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4万元~ 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6万元~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8万元~1 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45%。这表明同是1万元的 所得,在不同的级距中,税率不一样,低的只有20%,高的可达45%。作为一个 纳税人,可以通过收入在不同纳税期的安排,达到负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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