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5-02-02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2/2005信息】 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
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估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
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
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施工企业甲为建设单位乙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500万元。工
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3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甲应
纳营业税为:
(500+300)×3%=24(万元)
如果甲企业进行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
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2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
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7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营业税为:700×3%=
21(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甲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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