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文化体育业最新特殊规定(上)
录入时间:2003-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3信息】 第四节 文化体育业最新特殊规定
1.有关按月或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如果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比较固定,并且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则按月
缴纳文化体育业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固定的,则按次缴纳文化体育业营
业税。
2.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由于实际业务复杂,有些具体情况给税收的征纳带来困难,因此还规定了扣缴义
务人。
文化体育业务扣缴义务人是售票者。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售票者
为演出单位或个人的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
同样也要以售票者作为其扣缴义务人。
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演出活动他人售票时,进行演出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容易掌握售票收入情况,演出者难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也难以掌握其应税税额,即售票收入。由于售票者能较为清楚地掌握售票收
入,所以,为了加强源泉控制,便于征收管理,采取了这种“谁卖票、谁缴(代扣代
缴)税”的方法。
此外,举办演出活动,一般要涉及演出者、经纪人和场地提供者。演出者是直接
从事艺术表演的单位或个人;经纪人是为演出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场地提供
者是为演出提供表演场所的单位。演出业务可以由演出者、经纪人和场地提供者任何
一方售票或者联合售票,其售票收入在参与演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按
照现行规定,售票者分配给经纪人收入,如果经纪人是个人的,应先由售票者按服务
的代理业依5%的税率,扣缴经纪人应缴的营业税,扣税后的收人净额再分配给经纪
人个人。如果经纪人是单位的,则由该单位自行申报纳税,售票者不扣缴。售票者分
给演出者的收入,无论其演出者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由售票者按文化体育业依3%
的税率扣缴营业税。
[案例124] 某影剧院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计征。3月份取
得放映业务的门票收入100000元;此外,代售某歌舞团表演门票收入40000元,从中
取场地租赁费3000元,付给经纪人2000元(经纪人为个人)。计算3月份该影剧院应纳
营业税税款。
解:该影剧院3月份应纳营业税税款的计算如下:
①放映收入应缴的营业税为:
营业税额=100000×3%=3000(元)
②场地租赁收入应缴营业税为:
营业税额=3000×5%=150(元)
③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某歌舞团应纳营业税税款为:
营业税额=(40000-3000-2000)×3%
=1050(元)
④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经纪人应纳的(代理业)营业税为:
营业税额=2000×5%=100(元)
影剧院除了对其所获得的100000元放映收入应纳营业税3000元,场地租赁收入
3000元按服务业5%的税率应纳营业税150元外,还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歌舞团扣
缴营业税1050元,对经纪人的收入扣缴营业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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