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技巧
录入时间:2003-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3信息】 第二节 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技巧
在营业税中,纳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营业额。所谓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只有准确地确定了计税才能解决税款的计算问题,因此营业
额的确定是确定缴纳营业税的关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
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
会计制度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例如,某汽车公司经营长途客
运业务,向旅客收取票价值40元、空调费3元、过桥费2元、保险费1元,该公司的应
税营业额为46元(即使40+3+2+1)。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中的应税营业额与会计核算中的营业额或销售收入
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很多价外费用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营业额记账的,但在缴纳营
业税的这条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价外费用来分解计税依据,减小
偷漏税的可能性。
在计算应税营业额时,如果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
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或是关联企业在从事关联交易时使用内部转移价格。而不
是独立对外的价格时,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应税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
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
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成本利润率核定计税
价格。
我国营业税对运输业务应税营业额的确定又作出以下特殊规定:
第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客
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应
税营业额。
第二,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联运业务是指
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业
务表现为一票购买、收费、一票到底。在确定联运企业运营业务应税营业额,即计税
依据时,以收到的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
余额计征营业税,扣除的依据,以对方填列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才
能给予扣除,否则不得抵扣。对联营企业取得的联营服务收入中的非交通业务收入,
应按营业税相关税目征税。陆路运输如有以上两种特殊情况,则要遵循该有关营业额
确定的特殊规定,确定出正确的应纳税营业额。
①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客上车票价收入;旅客票价
加价收入(季节性浮动、优质优价)等。
②行李运费收入,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③货物运费收入,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
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车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营国内段运费;自备
车、租用铁路货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
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等。
④邮政运费收入,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积使用费;
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等。
⑤包裹运费收入,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⑥其他收入,包括客运其他收入和货运其他收入。
⑦客货运服务收入,包括站台票费;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
携带品暂存费;补票手续费等。
⑧旅游车上浮票价收人。
⑨应缴其他费款,国联集装箱服务费、运营临管线收入。
⑩保价收入,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11)铁路建设基金。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应税营业额为上述收入的全额。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单位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中央新建铁路的运营业务收入,在确定营业额时,比照办理。
1.水路运输的应税营业额
水路运输业的应税营业额按其性质可分为客货运输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两类。
①客货运输收入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②服务性收入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2.航空运输的应税营业额
航空运输的应税营业额,可分为两个方面:①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客运、货运、通
用航空等空中运输业务,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专包机运输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及费用,以收入全
额为营业额,不得进行任何扣除。
②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收入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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