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销售业务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第二节 重点深入: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销售业务
(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含义同前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
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率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1]某酒厂向一食品节捐赠本厂产品400瓶,每瓶市场单价37元,计算应交纳的
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
应纳增值税=400×37/(1+17%)×17%=2150.63(元)
应纳消费税=400×37/(1+17%)×10%=1246.96(元)
[例2]某烟厂本月销售乙类卷烟500箱,每箱900元,共领用烟丝价款351000元(含
税价),计算应纳消费税。
乙类卷烟销售额=500×900=450000(元)
烟丝不含税价=351000/(1+17%)=300000(元)
计税销售额=450000-300000=150000(元)
应纳消费税=150000×4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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