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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计算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 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晶”,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 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 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其销售额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 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 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无销售价格的,不 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所说的“利润”, 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 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规定见下表。         各类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   (1)甲类卷烟  10% (10)护肤护发品     5%   (2)乙类卷烟   5% (11)鞭炮、焰火     5%   (3)雪茄烟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 6%   (4)烟丝     5% (13)汽车轮胎       5%   (5)粮食白酒  10% (14)摩托车       6%   (6)薯类白酒   5% (15)小轿车       8%   (7)其他酒   5% (16)越野车       6%   (8)酒精     5% (17)小客车       5%   (9)化妆品   5%             图表18-3   [例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因妇女节将本厂自产的新型化妆品赠送给本厂女职工, 每人一套,市场上尚无类似产品,该批化妆品成本6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 应纳的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65000/(1+5%)×(1-30%)=97500(元)   应纳消费税=97500×30%=2925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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