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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计算应纳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 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 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 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 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 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4]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生产厂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为70000 元,受托方支付的辅助材料费为10000元,卷烟厂在提货时支付加工费1000元,受托 方另代征消费税税款,计算消费税税款为多少。(消费税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70000+10000+4000)/(1-30%)=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120000×30%=360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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