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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的优惠政策——税额扣除优惠政策(下)

录入时间:2003-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3信息】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 款   [案例95] 广东六水烟厂1999年1月2日因生产能力不足将收购的烟叶10吨委托广 东永昌实业公司加工成烟丝,委托加工合同注明加工费为100000元,2月4日企业收回 委托加工的烟丝,并按规定支付加工费100000元。对方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款为340000 元,则对方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340000×30%=102000(元)   2月末企业库存委托加工烟丝4吨。则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纳税款=102000-40800=61200元,企业当月销售甲 级卷烟共实现销售额为1820000元,增值税额为309400元;销售乙级卷烟共实现销售 额为220000元,增值税额为374000元。则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1820000×40%+2200000×40%=728000+880000=1608000(元)   扣除委托加工烟丝的已纳税款后,企业实际应纳税款为:   应纳税款=1608000-61200=1546800元   则在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546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46800   [案例96] 波思特轮胎厂1999年3月1日库存委托加工的轮胎3000只,每只成本为 200元,其中包括由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20元。3月6日企业收回委托新企橡胶公司生 产轮胎3200只,委托加工的原料成本为600000元,委托加工合同规定加工费为120000 元。由于该单位没有同类产品,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00000+120000)÷(1-10%)   =800000(元)   则该批轮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00×10%=80000(元)   则企业实际向该单位支付价款200000元,包括加工费120000元和代收代缴消费税 80000元。   月末企业库存委托加工轮胎22000只,成本为550000元,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税 款55000元。   3月份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20×3000+80000-55000=85000(元)   企业3月份销售用委托加工连续生产的特种轮胎共取得销售额1620000元,增值税 税额为275400元。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20000×10%=162000(元)   则企业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2000-85000=77000(元)   则在月末企业财会部门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7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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