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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大米、糯米、 大麦、小麦、小米、青棵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 的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 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按照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1)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比例税率: ①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款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②薯类白酒15%。 [案例217] [案情说明] 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份发生 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3日,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 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 酒5吨,每吨含税单价22 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 060元,款 项全部存入银行。 (2)10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 款项全部存人银行。 (3)10月14日,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 税单价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价1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 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 (4)10月15日,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9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已经验收入库,开 出收购专用发票。 (5)本月份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 元,支付加工费6 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 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 100元,当月 全部销售。 (6)10月28日,将自已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8吨,3吨用于馈赠,5吨用于职工福利。 [要求解答] 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处理下列问题: (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元? (2)本月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元? (3)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5)本月全部应纳消费税(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分析如下: (1)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以甲种粮食白酒换玉米以及用于馈赠、 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 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 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销项税额 =[(10+9+8)×24 570+5×22 230+20×21 060+(3×4680+2340)+6×2 340 +10×35 100]÷(1+17%)×17% =(663 390+111 150+421 200+16 380+14 040+351 000)÷(1+17%)×17% =1 577 160÷(1+17%)×17% =1 348 000×17% =229 160(元) (2)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进项税额 =3×1170÷(1+17%)×17%+9×24 570×10%+1 020 =510+22 113+1020 =23 643(元) (3)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29 160-23 643 =205 517(元) (4)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份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1 000+6 000)÷(1-5%)×5% =3000(元) (5)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 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 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 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 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 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 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安徽金五星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1O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0+5+20+3+6+9+10+8)×2000斤/吨× 0.5元/斤+[(10+9+8)× 24 570+5×22 230+20×21 060+6×2 340+10×35 100]÷(1+17%)×25%+(3 ×4 680+2 340)÷(1+17%)×15% =71 000+(663 390+111 150+421 200+14 040 +351 000)÷(1+17%)× 25%+16 380÷(1+17%)×15% =71 000+333 500+2 100 =406 600(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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