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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用应税消费品投资、易物、抵债的纳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 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税 法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 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汁算缴纳消费税。 (1)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等的账务技巧案例 [案例245] [案情说明] 2002年6月18日,五口香(宜宾)酒业有限公司以生产的“五口香”粮 食白酒100 000元,换回生产用原材料一批,材料已入库分别开具及取得专用发票,增 值税税率17%,应缴纳消费税款25 000元。 [要求解答] 五口香(宜宾)酒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处理] 五口香(宜宾)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18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 000 贷:应交消费税 25 000 [案例246] [案例说明] 2002年5月13日,哥迪亚(重庆)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用自产CX158小汽 车5辆换取咸丰精钢有限公司:LP26精钢材料一批,双方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注明价款为750 000元、增值税额为127 500元。 [要求解答] 哥迪亚(重庆)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原材料,也属于有偿转 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也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哥迪亚(重庆)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月销售CX158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0 000元,则 哥迪亚(重庆)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5辆CX258小汽车换取LP26精钢材料应纳消费税额为: 哥迪亚(重庆)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 =170 000×5×8% =68 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哥迪亚(重庆)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7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 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 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8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8 000 [案例247] [案情说明] 2002年7月28日,壹杯醉(泸州)新风酒业有限公司用瞪度“壹杯醉” 白酒3 500箱(35 000斤),抵偿应付合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款项320 000元。按照该批 白酒6月最高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额(含税)应为351 000元。 [要求解答] 壹杯醉(泸州)新风酒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也属于有偿转让 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也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壹杯醉(泸州)新风酒业有限公司抵偿债务的白酒按6月最高售价计算销售额(含税) 为351 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 000元[351 000 +(1+17%)],则:壹杯醉(泸州) 新风酒业有限公司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35 000×0.5+300 000× 25% =92 5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壹杯醉(泸州)新风酒业有限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合江粮贸公司 320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69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2 500 (2)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账务技巧案例 [案例248] [案例说明] 江发(巴中)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8月18日以QR168小轿车20辆向 巴中市宏达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汽车作价总投资额为440万元,汽车的生产 成本共计300万元,按照8月最高售价计,该批汽车的销售收入为450万元,汽车消费税 税率为8%。 [要求解答] 江发(巴中)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江发(巴中)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8月18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江发(巴中)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交增值税=4 500 000×17%=765 000(元) 江发(巴中)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交消费税=450 000×8%=360 000(元) 江发(巴中)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 000 --应交消费税 360 000 资本公积 275 000 [案例249] [案情说明] 2002年9月18日,神虎(广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TU681小汽车20辆 向广元市神马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0 000元。每 辆车生产成本为80 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160 000元(不含税),8月最高销售价格为 170 000元(不含税)。 [要求解答] 神虎(广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在这项业务中,神虎(广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 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按神虎(广 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TU681小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则神虎(广 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 000× 20× 8% =272 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神虎(广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9月18日应当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贷:产成品 1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44 000 资本公积 1 056 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72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72 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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