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一)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
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
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消费形式,在实
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人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
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
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偷税漏税现象。因此,对自产
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正确处理是纳税会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
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
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属于“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
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按当月销售的同
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
权平均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
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
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消费税税率)
(1)条例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技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近月份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
(2)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3)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
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应
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
1.甲类卷烟 10% 10.护肤护发品 5%
2.乙类卷烟 5% 11.鞭炮、焰火 5%
3.丙类卷烟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4.雪茄烟 5% 13.汽车轮胎 5%
5.粮食白洒 10% 14.摩托车 6%
6.薯类白酒 5% 15.小轿车 8%
7.其他酒 5% 16.越野车 6%
8.酒精 5% 17.小客车 5%
9.化妆品 5%
[案例226]
[案情说明] 凯洛朗特(沧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生产销售摩托车200辆,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每辆2000元,共40万元;赞助省运
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5辆,每辆成本1 000元。
[要求解答] 凯洛朗特(沧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说明] 凯洛朗特(沧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应
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同时,由于存在同类消费品,因此,应该按同类消费品的销
售价格计税。
凯洛朗特(沧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应纳的消费税为:
(200+5)×2000×10%=41 000元
[案例227]
[案例说明] 佳喜乐(海阳)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2月将自产的滋补药酒200箱以福
利形式发给职工.由于该产品是新开发项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参考,每箱
滋补药酒的生产成本为760元。
[要求解答] 佳喜乐(海阳)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说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于移
送使用时纳税。因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
佳喜乐(海阳)酒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00×765×(1+5%)÷(1-10%)
=178 500(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78 500×10%=17 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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