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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二)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征税范围主要是: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 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 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 生产的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如果卷烟厂将自己生产出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 烟,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如 果生产的烟丝是直接销售的,则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由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1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 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合制成非应税消费品溶剂汽油;又如:化工行业以自己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酒精用于连续生产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冰醋酸等。二是将自己生产的应税 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不是最终产品的直接材料,不构成最终产品实 体。例如:炼油企业将自产汽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队,尽管运输队是为本企业生产服务 的。所耗的汽油可能作为间接费用最终计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但运输所用的汽 油不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范畴,应征收消费税。 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各项建设工程。例如: 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 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 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 级主管部门使用。 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业广告、 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 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 式发给职工等。 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 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 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 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 目,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库存商品“或“营业外支出”、“自制半成品”有时 还要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不再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 加”科目核算。 [案例228] [案情说明] 斯凯特(南昌)飞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11日将自产的一批 摩托车用于赞助摩托车大赛。同类摩托车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该批摩托车成本 120 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O%。 [要求解答] 斯凯特(南昌)飞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应纳消费税及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处理] 斯凯特(南昌)飞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府纳消费税及账务处理如 下: 斯凯特(南昌)飞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交消费税 =200 000元×10%=20 000(元) 斯凯特(南昌)飞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交增值税 =260 000×17%=34 000(元) 斯凯特(南昌)飞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74 000 贷:产成品 1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 000 [案例229] [案情说明]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11日在黑河市展销商品, 现场让中国和俄罗斯客户品尝酒,共消耗粮食白酒50瓶,按生产成本价计5000元,按 同类产品售价计9800元。 [要求解答]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11日应纳7肖费税及账务 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处理]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的应纳消费税及账务处理如下: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应交消费税=9800×25%=2450元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应交增值税=9800×17%=1666(元)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9116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66 [案例230] [案情说明] 2002年6月11日,济通隆(枣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自产GP18型小汽 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种小汽车企业5月份向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 160 000元,生产成本为80 000元。 [要求解答] 济通隆(枣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及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计算 缴纳消费税。企业对自产自用小汽车用作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 由于本月尚未完结,因而以该种小汽车上月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则:济通 隆(枣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这两辆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 000× 2× 8% =25 600 济通隆(枣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具体进行会计分录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4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 400 产成品 160 000 [案例231] [案情说明]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7月11日向黑河市体委赞助新 开发的白酒1 000瓶,每瓶装酒一斤,每瓶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35元。 [要求解答]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7月11日应纳消费税及账务处 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 由于该白酒为新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 定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 白酒的成本利润率应当按10%计算,则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该批白酒的组 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 000×135×(1+10%)÷(1-25%) =198 000元 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198 000 × 25% =50 000元 三田(孙吴)乐口醇酒业有限公司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218 660 贷:产成品 13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 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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