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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用外购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 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文 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 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以 下两方面问题: 第一,两种扣除方法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日-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与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之间,也存在着 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 第二,在确定当期扣除数额方面,没有明确是按当期销售所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 还是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数量计算,因此而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为解决存 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1)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 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 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 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 (3)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的金银首饰,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 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的规定执行。 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 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由于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 因而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在汁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已纳消 费税税款); 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按照规定,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 用数量计算。在具体操作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应税 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 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案例244] [案例说明] 金鸡(武六)卷烟厂2002年6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 000元。6月2日 从某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 为34 000元。6月末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 000元。按照规定,烟丝的消 费税税率为30%。 [要求解答] 金鸡(武穴)卷烟厂2002年6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金鸡(武穴)卷烟厂2002年6月份准予扣除的外 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为: 金鸡(武穴)卷烟厂2002年6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 =486000+200000-492000 =194 000元 金鸡(武穴)卷烟厂2002年6月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已纳税款=194000× 30% =58 200元 按金鸡(武穴)卷烟厂2002年6月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金鸡(武穴)卷烟厂2002年6月应纳税额 =560 000×40%+240 000×40% =320 000元 则:金鸡(武穴)卷烟厂2002年6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技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 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20 000-58 200 =241 800元 则:金鸡(武穴)卷烟厂在2002年6月30日会计上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1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1 8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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