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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化妆品的消费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 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 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 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化妆品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 套化妆品等。 (1)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2)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 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小盒胭脂和服脂扑,均应按“香粉”征 税。 (3)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 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4)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 妆品。 (5)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服脂、透钢状姻脂膏及乳化状 服脂膏等。 (6)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7)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8)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 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 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羹眼油征税。 (9)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 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10)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 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 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 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为30%。 [案例232] [案情说明] 花之艳(苏州)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2001年4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销售香水700瓶,每瓶售价(不含税,下同)30元; (2)销售浴液500瓶,每瓶售价12.5元; (3)销售香皂1200块,每块售价2元; (4)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本月销售成 套化妆品300套,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 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 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成套化妆品单位售价105 元(30 +10+15+25+8+2+10+5)。 [要求解答]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花之艳(苏州)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2001年4月 份应纳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为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花之艳(苏州)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2001年4月份应纳消费税额为: (1)销售香水应纳消费税额=700 × 30×30% =21 000×30% =6 300(元) (2)销售浴液应纳消费税额=500×12.5× 8% =6 250×8% =500(元) (3)根据财税(2000)145号文件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 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4)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 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 征税。 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300×105×30% =9 450(元) 花之艳(苏州)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2001年4月份应纳消费税额合计 =6300+500+9 450 =16 250(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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