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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涉税处理案例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案例221] [案情说明]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 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金银首 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2 年1月份,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发生业务: (1)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8 500元。 (2)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 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 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3)受托代销金银首饰一批,取得零售收入23 400元(含税),月末按照协议约定, 从中扣取3 000元手续费后,全部交付委托方。 (4)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加工资585元(含税),无同类金项链销 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5)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无同类首饰售价。 (6)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17 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 盒含税收入2 340元。 [要求解答]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2002年1月份应交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入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2002年1月份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与会计 处理如下: (1)金银首饰与镀金苗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零售时,应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 000÷(1+17%)×17% =8500(元) 应纳消费税=58500÷(1+17%)×5% =2500(元)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商品销售收人 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 500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 500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合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4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4)095号]。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 =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4-17%)× 5% =34.19(元)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 800 库存商品 15 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5 8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19 (3)税法规定,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应纳消费税=23 400÷(1+17%)×5% =1 000(元) 应纳营业税=3 000× 5% =150(元)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 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 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 (4)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应由受托方交纳。计税依据为当期 同类首饰的售价,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取得的加工劳务收入 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 =85(元) 应纳消费税=(3000+500)÷(1-5%)×5% =184.21(元)。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4.21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4.21 (5)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销售”计 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组成计税价格=500 ×140×(1+6%)÷(1-5%) =78 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 105.26×17% =13 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 105.26× 5% =3 905.26(元)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7 183.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77.89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 905.26 库存商品 70 000 (6)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销项税额=(117 000+2340)÷(1+17%)×17% =17 340(元)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117 000÷(1+17%)×5% =5 000(元) 销售包装盒应纳消费税=2 340÷(1+17%)×5% =100(元) 中银(深训)三鑫金店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9 34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40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 100 [特别提示] 上述有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除用于馈赠的以外,其他分录可在月 末计提税款时按列支渠道进行适当合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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