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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卷烟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处理案例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案例219] [案情说明] 云南启智牌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甲类启智牌 卷烟。2001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数据如下: (1)年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10吨,每吨单价0.8万元,共计金额8万元。2001年度 内共计购进已税烟丝50吨,每吨不合税单价0.8万元,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购货金额4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采 购烟丝过程中共计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期 末库存烟丝30吨,金额24万元; (2)2001年度内销售卷烟给某大型商场,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 售金额400万元、增值税额68万元;销售卷烟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 取得销售收入35.1万元; (3)2001年度内,卷烟销售成本共计为8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 用共计60万元(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5万元); (4)将上年度接受捐赠的一台设备对外转让,原价10万元,转让价8万元,该设备 未提折旧; (5)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10万元。 云南启智牌卷烟厂烟丝消费税税率30%,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0%、城市维护建 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33%。 [要求解答] 云南启智牌卷烟厂根据上述资料处理下列题:(以万元为单位,小数 点后保留两位) (1)2001年度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2001年度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2001年度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4)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5)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 (6)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7)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计算分析] 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1)2001年度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本期销项税额=68+35.1÷(1+17%)×17% =73.1(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6.8+3× 7%=7.01(万元) 应纳增值税=73.1-7.01=66.09(万元) (2)2001年度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本期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8+40-24 =24(万元) 本期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4× 30%=7.2(万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400+35.11÷(1+17%)]× 50%-7.2=207.8(万元) (3)2001年度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09+207.8)× 7% =273.89× 7%=19.17(万元) (4)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66.09+207.8)× 3% =273.89×3% =8.22(万元) (5)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00+35.1÷(1+17%)]× 590 =2.15(万元); 云南启智牌卷烟厂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由于转让价低于原价时,因 此应按原价10万元并入所得额征税。 未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400+35.1÷(1+17%)-80-60+(5-2.15)-207.8-19.17-8.22+10 =67.66(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67.66× 3% =2.03(万元) (6)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67.66-2.03 =65.63(万元) (7)云南启智牌卷烟厂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65.63× 33% =21.66(万元) [特别提示] 对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如果会计处理时提取了折旧,则应按规定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对外转让时,应并入所得额征税。 如果转让价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原价,则技转让价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并入所得额征 税; (3)云南启智牌卷烟厂是根据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计算所得额,但在实际操作中, 一般是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所得额。对此类情形应当注意:由于本年利润中 已包含清理受赠资产收益或损失(营业外收支),在技原价或转让价(扣除清理费用)调 整所得额时,应同时剔除营业外收支中清理受赠资产的净损益,否则会出现多汁或少 计所得额。 [案例220] [案情说明] 内蒙古金差点羊卷烟厂主要生产金羊牌卷烟,2002年8月发生如下经 济业务: (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 17000元。 (2)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内蒙古金牛卷烟厂,委托内蒙古金牛卷烟 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的支付加工费40 000元,税款6 800元。 (3)内蒙古金羊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半直接出售、取得 价款180 000元,增值税30 600元。 (4)8月16日,内蒙古金羊卷烟厂销X牌卷烟100箱,(标准箱,下同),每箱不含 税售价15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5)8月23日,内蒙古金羊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2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00元,款 项存入银行。 (6)内蒙古金牛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7)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金羊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000元。 [要求解答] 内蒙古金羊卷烟厂根据上述资料处理下列问题: (1)内蒙古金牛卷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元? (3)内蒙古金羊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 (4)内蒙古金羊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不包括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内蒙古金羊卷烟厂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1)内蒙古金牛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内蒙古余牛卷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00000+40000)÷(1-30%)×30% =60000(元) (2)内蒙古金羊卷烟厂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 (3)内蒙古金羊卷烟厂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80 000+100×15000+200×12600)×17%-(17000+68d00) =714000-23800 =690200(元) (4)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每标准每条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 上的卷烟税率为45%。核定的金羊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难箱13 000元,折合成标淮 条为: 13 000元/箱÷ 25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 根据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 消费税。 因此,8月16日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15 000元计算消费税; 8月23日销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 000元计算消费税。另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 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部分,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内蒙古金羊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允许抵扣的消费税 =(100+200)×150+(100×15000 +200×13 000)×45%-60 000÷2 =45000+1 845 000-30 000 =1 860 000(元) [分析指导] 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算问题,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掌握下列内容: (1)财税(2001)91号《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 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 000支)150元。比例税率分为 二档: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调拨价在50元以下的卷 烟税率为30%。对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 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 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采用45%的比例税率。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 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 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 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 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 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3)《通知》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 方法仍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金羊卷烟厂财务科长蒋风铭问:企业到异地销售烟酒要注意哪些事项?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正好,我这里有一个具体的实例,运用这个实例来回答内蒙古金羊卷烟厂财务科 长蒋风铭提出的问题。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的一家顾问单位的百货批发门市部的孙有强经理和几名员工, 于2002年6月11日携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外县嵊州市销售了一批价值12 000元 的烟、酒,结果受到嵊州市税务部门查处,补缴增值税720元,罚款500元,原因是手 续不全。回来后,孙有强经理向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咨询,问嵊州市税务部门这样处理 是否合法?今后我们怎么做才能避免不被罚款? 我告诉孙有强经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对未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证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 下的罚款。”据此,孙有强经理等人补缴的增值税额应为720元,当地税务机关作出的 补税及处罚决定是恰当的。 经营者离开经营所在地进行销售时,应先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持此证明到外地进行销售活动后,再回到本地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样就 不会被罚款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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