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卷烟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我国是世界烟草第一大国,但国际竞争力
却十分脆弱。现阶:段常年吸烟人口约占世界吸烟人口的25%,总数达3.1亿人。
1995年~1999年,我国平均每年收购烟叶220万吨,生产卷烟3380万箱。平均而言,每
年的烟叶生产量约占世界总量的35%,卷烟产销量约占世界总量的32%。近年来,我
国吸烟人口数、烟叶收购量及卷烟产销量等都居世界第一位。对我国这样一个拥有众
多吸烟人口和庞大生产规模的烟草大国而言,烟草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
而喻的。
加入WTO以后,中国烟草市场必然成为各大跨国烟草企业激烈争夺的目标,这对相
关的行政体制、财税体制、法律体制乃至企业体制等都是挑战。
加入WTO对烟草业税收政策的影响主要有:
(1)关税政策。
对于烟草制品的进口,我国一直采取高关税政策,如1999年卷烟关税为36%,进
口烤烟关税为40%,远高于同期23%的全国商品平均关税水平。中国加入WTO后的2002
年,各种烟草制品的进口关税将不得不大幅减让。
非关税限制措施是指除关税外,旨在限制外国商品进出口的各种法律和政策措施,
也是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一直实行严
格的计划管理和许可证制度,特别是对外国烟草商的各种管制更加严格。但中国加入
WTO以后,总量计划、许可证制度虽然还可以存在,但却不可能仅仅凭借行政手段和计
划指标将外国烟草商拒之门外。国外烟草商如果想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根据“市场
开放”和“国民待遇”原则取得许可证,并同国内烟草企业展开平等的竞争。因此,
中国将不得不对计划和许可证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改革,配额保护也只能维持在有限
的一段时间内。
(2)消费税政策。国家历来对烟草实行高价高税的“寓禁于征”政策。1994年新税
制实施后,我国开始对烟草征收消费税。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
调整。2001年4月,国务院再次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业内人士
认为,这次消费税调整无疑给广大烟草厂加重了税负,不少中小型烟厂将因此而倒闭;
另一方面,高档烟由于税率下降,成为烟草生产最大盈利点,生产厂商开始在这块市
场上拼力角逐。
一般认为,对烟酒合理征税,不仅可以引导消费方向,调整社会消费结构,而且
还会增加财政收入。然而,西方税收理论研究表明,香烟是缺乏需求弹性的,而消费
税又是最具累退性的税种,它有悼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个性原则,税收主要转嫁在消
费者身上,对收入不同的阶层和消费偏好不同的人们来说税负又是不公平的,它会使
价格比例发生变动,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事实上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对烟草征收
消费税亦不能对消费产生多少导向作用。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
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
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
型卷烟。
(1)甲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
(3)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
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
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
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按照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
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1)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比例税率:
①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
为45%。
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③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
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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