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审查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
收代缴义务人缴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
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一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于报关进口后7日内中报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报缴消费税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问情况,
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
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
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
其纳税额,分月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财务经理和相关的注册税务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检查重点
主要是:
(1)《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是否有购货(加
工)不携带《证明单》的做法;
(2)纳税人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单位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按零
售纳税;对经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未索取《证明单》的销售行为是否缴
纳了消费税;
(4)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了福利、奖励等方
面是否缴纳了消费税;
(5)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与在工业生产环节让税的其他贵重首饰在征税范围
的确定上是否准确。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的划分是否正确;
(6)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金银首饰,带料加工、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确定是
否准确;
(7)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及其他产品组成套装产品出售的,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消
费税;
(8)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业务与加工业务的划分是否正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财务经理和相关的注册税务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检查方法
主要是:
(1)对企业纳税申报的检查
①对购入环节检查。
将《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载明的购入数量、金额与纳税人的“库存
商品”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购入数进行核对,看三者是否
一致;
②从销售环节进行检查。
将开具的发票反映的数量、金额与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
《金银首饰购销存月报表》记载的销售数量、金额和企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
数据进行核对,看四者是否相符;
③通过实地盘点进行检查。
因为金银首饰体积小、价值高,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库存的金银首饰数量不是
很大,检查人员完全有时间进行实地盘点。通过实地盘点,将盘点的数据与《金银首
饰购销存月报表》反映的结存数量以及企业的“库存商品”明细账的期末余额进行核
对,看是否一致。
(2)对企业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检查,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看企业是否存在下列的主要问题:
①将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作为修理、清洗业务不纳税;
②将带料加工混同为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业务少缴税。
第二,在检查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①对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作为修理、清洗业务的检查。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
换新)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而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业务则不需缴纳消费税。对这一
问题的检查:第一,从收取价款的单位价格上加以辨认,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价格较
高,而修理、清洗业务的价格相对前者低得多。第二,认真审核企业每一笔业务的加
工单。
②对带料加工作为翻新改制的检查。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
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商品销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
格计税。纳税人以旧换新、翻新改制业务,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
消费税。纳税人是否将带料加工混同为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业务扣除材料成本缴纳消
费税,应作为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具体的检查方法为:对于金银这样体积小、价值
高的贵重物品,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业务双方事先都订有书面协议(加工单)。可以通
过详细检查加工单上记载的内容来区别带料加工与翻新改制业务。检查时,应结合企
业开具的发票与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对照检查,通过审核发票开具的收费项目内容及
账务处理,来判断应交消费税计算是否正确。
[案例222]
[案例说明] 星丰(紫金)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
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际珠宝公司。2001年12月,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星丰
(紫金)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星丰(紫金)珠宝公司2001年度各类
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2000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
于是提请国税局稽查分局对星丰(紫金)珠宝公司2001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
[查账过程] 国税局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星丰(紫金)珠宝公司进
行了调账检查。
首先,检查了星丰(紫金)珠宝公司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星丰(紫金)珠宝公
司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星丰(紫金)珠
宝公司会计部经理刘海峰解释说: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按照国税
发(1994)267号文《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
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
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
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国税局稽查分局人员对星丰(紫金)珠宝公司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逐笔进行了核查,
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可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
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
然后,国税局稽查分局人员又对星丰(紫金)珠宝公司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查实星丰(紫金)珠宝公司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星丰(紫金)珠宝公司计提消费
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
元,少计消费税4.25万元。
[作案过程] 星丰(紫金)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
偷逃税款。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
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
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
[税务处理] 国税局稽查分局人员认为,星丰(紫金)珠宝公司采用混淆金银首饰
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
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会计处理] 国税局稽查分局处理决定下达后,星丰(紫金)珠宝公司及时补缴了
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
(1)星丰(紫金)珠宝公司补提消费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2 500
(2)星丰(紫金)珠宝公司补缴税款、罚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2 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50 000
贷:银行存款 142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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