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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外企所得税篇):其他税收优惠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六、其他税收优惠的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国务院公布的对能源、交通、 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的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 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继续有效。这些规定 主要包括: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 请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等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 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 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 设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 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超过500万美元,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 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 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 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   6.国务院已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规定中有关免征、减征的规定。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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