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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外企所得税篇):鼓励兴办“两类企业”优惠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五、鼓励兴办“两类企业”优惠的筹划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 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 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 应按10%的税率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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