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外企所得税篇):基础产业税收优惠的筹划、再投资退税优惠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的筹划
国务院1999年做出决定,从1999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
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的筹划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
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
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
2.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
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
资退税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将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再
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
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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