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外企所得税篇):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二、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的筹划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
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除因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款。
上述“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
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所谓“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开始获得利润的第一个纳
税年度。正确理解有关开始获利年度的立法精神,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不论当年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开始获利年
度。
(2)企业开办初期(开业当年)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
获利年度。
(3)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限内,如果某年度发生亏损,也应当连续计算减免期,
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且亏损年度不得从法定减免税期限内扣除。
(4)企业如果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不足六个月的,
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税收优惠的期限,但当年所获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所得税,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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