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外企所得税篇):地区投资优惠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企业所得税中减少收入总额,合理加大成
本、费用和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其他项目等方面的筹划方法,在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中同样适用。在此不再重复。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展国际经济的交往,我国利用税收倾斜政策,对内
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不同待遇,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不可比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是吃透、用足税法中赋予的税收优惠。
一、地区投资优惠的筹划
我国现行地区性税收优惠共有十三个,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
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1.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
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
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
3.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
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
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
输业;(9)直接为生产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
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投资于上述地区,既响应了国家的经济政策,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方向,又使得企
业减轻了税收负担,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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