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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企常驻代表机构应税收入的确定方法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 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机构和代 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 理延期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登记 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 限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口所需要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 向中国海关申报,并照章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的交通车辆船舶,应当向当地 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牌照、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船舶使用牌照税。上 述进口物品不得私自转让、出售。需要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获 得批准。出售进口物品,只准售予指定商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 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会同 各有关部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在出入境,居留、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 聘请工作人员、租房以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 法规进行,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有关主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 动的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原批准机关,并于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 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登记证。原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的未了 事宜,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已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 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补办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收入额主要包括:   (1)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它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 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取得的佣金(是居间人介绍买卖成交所取得的收入)、回扣、 手续费收入:其中代表机构接受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居间介绍成交,其 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视同佣金、手续费收入。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 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不论其结算收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是直接由常驻代表机构 收取或者是由其总机构收取,也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全部属于应税收入。   (2)代表机构为其它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 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 务量付给的报酬。   (3)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它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它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 活动,从事的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或在中国境内为 其它企业从事进口商品代理业务,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全部属于应税收入。 其合同中载明佣金、回扣收入是由代表机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共同收取的,并且能够提 供有关单据、凭证,其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部分收入,可以在代表机构相应收入中 扣除。   (4)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 其款项不论在中国境内取得还是在境取得,全部属于应税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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