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
间介绍、代理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
额计算,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其应纳税
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
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进行计算:
(1)按实申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
且设有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
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
应税额。
(2)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
全部合同资料,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纳税;在合同
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只有一部分合
同载明佣金金额,而不能提供难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
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
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收入额的核定等于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佣金率)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
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对所得额的核定等于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核定利润率)为应纳税
所得额。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
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
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按其收入额的50%核定为应在中国纳税的
收入额,再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
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
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
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的;或者常驻
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
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计算应纳税额。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指: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
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
等固定资产)、房屋装修费、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
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
品运来中国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中国访问聘请翻译
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从1998年4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
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
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
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
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
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
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
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
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费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
用不作为代表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①总机构邀请访问,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总机构组织的代
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
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②总机构在中国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
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总机构组织在中国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④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贸
易赔款。
⑤总机构在中国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中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常驻代表机构垫付
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3)计算公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收入额计换公式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
税率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