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企常驻代表机构免税业务范围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审
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介,设立常驻
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
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
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
文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
申报表》。
(6)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委所属公司、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承办的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所属公司、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承办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审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
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延期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批准后30天内持延期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及公安、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手续。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向审
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
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3)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4)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
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
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2)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
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
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
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送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
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
(1)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上述应
税业务以外的活动。
(2)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
其它经济组织,与常驻代表机构为同一经济实体)的商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
品的业务在国内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它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3)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仅指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
存储再销售的业务)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它准备性、辅助性活动。
(4)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济和设立在中
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委派,在中国境外
从事代理出口贸易业务。
(5)外国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
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凡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的,不属于代表机构的应税
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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