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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企常驻代表机构应税业务范围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因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指出,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是指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 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 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 员会(厅)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 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   外因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 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申请设文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   (1)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 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2)有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有同该企业行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该企业委托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 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 事名单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A.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B.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C.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D.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E,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二十天内, 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 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 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 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业务范围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商品代理贸易业务 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 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活动。   (5)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 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等)。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各类投资咨询或其它咨询服务活动。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8)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它应税业务活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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