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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技巧(一)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 用、税金和损失后的余额。   (1)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①所得的纯益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中已明确了在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 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体现了应 税所得的纯益性原则。   ②权责发生制原则   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要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若企业未按校责发生制 原则办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相应调整。   ③独立企业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要作为 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它营 业机构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和费用。   ④依从税收法规原则   关于企业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关系,税法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我国的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规定了企业的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原则计算纳税。   (2)纳税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为纳税年度, 如企业确因行业特点等原因而使按上述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存在困难,可以经税务机关 批准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 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 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的范围   ①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 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②其他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 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 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原受让价款和开发 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损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 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 个期收入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 转让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一类,制造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④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⑤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 品盘存   ⑥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第二类,商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   ③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④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进货费用] -期末商品盘存   第三类,服务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   第四类,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5)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 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提供完善完整、准确有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税 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清算所得的处理   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 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第十八条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资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 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   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企 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对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规 定减免预提所得税。   (7)企业应付未付账款的处理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的债权人未要求偿还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尚未运用法律程序要 求企业偿还。企业已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度收益,对以后年度又发生偿还的,可按际 发生额列支当年度相关成本、费用。   (8)企业取得国库券利息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 企业的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投资所得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上述投资所发生的如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 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 资损失等,也不得冲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 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 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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