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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资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四)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 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 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368]   [案情说明]百思特(广州)机电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 于出口,1997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 997年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 税收优惠政策到2001年底期满。   2002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6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为4480万元, 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企业2002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要求解答]百思特(广州)机电有限公司2002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函发(1996)11 3号文件。   [分析说明]按照上述规定,百思特(广州)机电有限公司2002年可以向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2002年百思特(广州)机电 有限公司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对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369]   [案例说明]玛斯特(深圳)电器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设在深圳特区, 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2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7400万元,占全部 销售收入的74%。玛斯特(深圳)电器有限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3000万 元,按照15%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   [要求解答]玛斯特(深圳)电器有限公司2002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函发(1996)11 3号文件。   [分析说明]按照上述规定,玛斯特(深圳)电器有限公司2002年按税法规 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即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即玛斯特(深圳电器有限公司2002年实际只需纳税300万元。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 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 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 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 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门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 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 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 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 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 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 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370]   [案情说明]伊维柯(广州)橡胶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19 99年、2000年分别从其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深维柯(福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深维柯(福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2001年8月伊维柯(广州) 橡胶有限公司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产品出口企业福维柯(龙岗) 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要求解答]伊维柯(广州)橡胶有限公司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函发(1996)113号文件。   [分析说明]伊维柯(广州)橡胶有限公司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8%)×15%       =182.93万元   [案例371]   [案情说明]仍以前例[案例370]为基础,新的产品出口企业福维柯(龙岗) 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初开始营业。到2002年8月仍未达到产品出口企 业标淮。   [要求解答]伊维柯(广州)橡胶有限公司2002年7月申请可退回企业所得 税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函发(1996)11 3号文件。   [分析说明]伊维柯(广州)橡胶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申请办理再投资退 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退税73.172万元(182.93÷40%); 2002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伊维柯(广州)橡胶有限 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伊维柯(广州)橡胶有限公司补退 其余的60%即109.758万元(182.9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09号、国税发 (1995)121号等文件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 包括: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 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里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一般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如果企业开业当年即获得利润,不论当年实际经营期的长短,均作为开始获利 年度。如果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企 业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利润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7月开始营业,当年 获得利润50万元,则可以从1995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如果企业选择从19 96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则1995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②①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比如, 某外商投资企业1991年开始营业,当年和第二年分别亏损100万元和300 万元,1993年获得利润280万元,弥补亏损后仍有未弥补亏损120万元,1 994年获得利润330万元,弥补亏损后有利润210万元,则开始获利年度应当 为1994年。   ③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限内,如果某年度发生亏损,也应当连续计算减免税期, 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且亏损年度不得从法定减免税期限内扣除。比如,某外 商投资企业1994年初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减免税期限也从1994年开始, 1995年也盈利,1996年发生亏损,1997、1998年有盈利,但减免税 期限仍到1998年底止,包括1996年。享受上述免征、减征待遇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 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 期不满规定的年限即10年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 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 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372]   [案倩说明]克德菜斯(花都)柠麻种植有限公司系从事农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30年,1996年初开始营业,当年即盈利,经税务机关批准,19 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1999年、2000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2000年免税、减税期满,经税务机关批准,从2001年开始到 2010年,接应纳税额减征20%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 额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要求解答]克德菜斯(花都)柠麻种植有限公司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 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09 号、国税发(1995)121号文件。   [分析说明]按照上述规定,克德菜斯(花都)柠麻种植有限公司2002年实 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0×30%×(1-20%)             =96万元   对于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 营范围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或者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 务但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在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可 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 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并无 生产性业务,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享受上述免、 减税待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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