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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资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三)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 国税发(1995)151号等文件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 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 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难,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 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 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 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上述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仅限于直接投资建设 并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对于经营上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 般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并申报纳税,分别按上述项目和其他一般项目的税率和减免 税规定计算纳税。凡是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 申报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 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难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 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案例366]   [案情说明]密特卡罗(晋江)电器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发生 亏损380万元,1997年盈利60万元,1998年盈利120万元,1999 年盈利140万元,2000年发生亏损30万元,2001年盈利50万元,20 02年盈利180万元。   [要求解答]密特卡罗(晋江)电器有限公司弥补亏损的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密特卡罗(晋江)电器有限公司1996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 997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2001年止。虽然从1997年开始,逐年延续 弥补,但到2001年末,仍有10万元(380-60-120-140-50) 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2002年不能再弥补1996年的亏损。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 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的,可以用盈利抵扣亏损,盈 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的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 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 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 率纳税。   [案例367]   [案情说明]乔治诺斯(美国)电讯产品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乔治 雅(深圳)电子营业部、凯诺斯(南昌)由,讯营业部两个分支机构。乔治雅(深圳) 电子营业部设在深圳经济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 得税税率仍为3%。凯诺斯(南昌)电讯营业部设在江西南昌地区,税率为33%。   2001年乔治雅(深圳)电子营业部发生亏损400 000元,凯诺斯(南 昌)电讯营业部盈利700 000元;2002年乔治雅(深圳)电子营业部盈利 600 000元,凯诺斯(南昌)电讯营业部盈利750 000元。    [要求解答]乔治诺斯(美国)电讯产品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选定凯诺斯(南昌) 电讯营业部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1]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抵后仍 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计算分析1]2001年乔治诺斯(美因)电讯产品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应纳税 额为:乔治诺斯(美国)电讯产品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700 000 -400 000                                       =300 000元。   应纳税额=300 000× 33%       =99 000元   [政策解读2]按照税法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 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 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机构的税率纳税。   [计算分析2]2002年乔治诺斯(美国)电讯产品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应纳 税额为:   乔治雅(深圳)电子营业部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 000 × 33%               =132 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 000-40 000)×18%               =36 000元   乔治雅(深圳)电子营业部应纳税额=132 000 +36 000                   =168 000元   凯诺斯(南昌)电讯营业部应纳税额为:   凯诺斯(南昌)电讯营业部应纳税额=750 000× 33%                   =247 500元   乔治诺斯(美国)电讯产品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应纳税额为:   乔治诺斯(美国)集团公司应纳税额=深圳营业部应纳税额   +南昌营业部   =168 000+24 7500   =415 5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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