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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举例:

录入时间:2002-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2信息】 1991年8月,一家以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 企业买下A公司并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身份在经济特区开业,登记为B公司。A公司是一 家提供餐饮服务的大型公司。当年,A公司获利10万元。为了应付更加激烈的市场竞 争,考虑到与A公司可以进行一条龙生产、销售,并可利用A公司处于内地较高税率的 情况进行避税,B公司决定购买A公司。经股东会批准,B公司于1992年初购买了A公司, 作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从1992年开始,B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向A公司出售其加工制 作的食品。1992、1993、1994、1995、1996年的利润额分别为-5万,-3万,-4万,-2 万,30万元(负号表示亏损)。B公司在成立初申报的经营期限为12年。B公司认为自 己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因此,可获得国家所给予该类型企 业的优惠政策。1991年,B公司缴纳所得税额:10×30%=3(万元) 1992年—1996年均为零,1997年,税务机关深入公司内部检查后,作出B公司补 缴税款的处理决定。B公司对此表示不服,欲申请复议,后经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解 释,B公司财务人员仔细看了有关规定,明白了个中道理。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 条作了类似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和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和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互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 费用标准等材料。 1、由于B公司购买了A公司,且公司明显在资金、经营、购销方面对A公司存在着 直接的控制关系。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与A公司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价格 进行调整,按市场价格确定其利润。这样,1996年的利润就低于30万元。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规定,从事食 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的企业不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这 样,B企业由于不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尽管它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但仍不能享 受国家给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它应按照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利润去弥补 前四年的亏损。 3、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 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 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 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 这种确定获利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以此开始计算 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B企业以为获利年度是1991年,按照上述规定,B企业 是可以把获利年度推至第二年的,从而节约税金支出。 点评: 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税法规定了广泛的税收优惠 政策。“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规定, 税法对此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解释。本案例中的B企业就是违反了税法关于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其实,B公司还是可以就此进行纳税筹划的。比如,B公司可以投 资能再加工它所加工的食品,而不是把这些食品直接用于铺面销售,这样,B公司就 成为真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而B公司就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在此 条件下,确定获利年度时,B公司应该以1992年为获利年度,1991年缴纳应纳税额。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纳税人只是粗粗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至于一些实质性的细则、 规定以及解释都不甚了解,否则,想进行纳税筹划的B公司就不会落空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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