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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理人谈一谈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集团分别以 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 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 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 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直属的部分企业应纳的企业所 得税由上述三部直接集中缴纳。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 的大小,具体核定。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 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 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无论盈利还是亏损)。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利润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 困难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过主管税务机 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联营企业应当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分配。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印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 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 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 金;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 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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