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理人谈一谈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为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集团分别以
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内、
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
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
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直属的部分企业应纳的企业所
得税由上述三部直接集中缴纳。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
的大小,具体核定。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
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
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无论盈利还是亏损)。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利润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
困难的,可以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或者经过主管税务机
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款。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
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联营企业应当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分配。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印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
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税金和损失。其中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
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
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
金;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经发生的经营亏损、投
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
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