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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如何做好免税所得的节税规划?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为奖励企业投资,国家对某些企业投资生 产的产品,订有奖励免税的规定,企业投资创立新事业或增资扩展,只要产销的产品 符合奖励的类目及标准,即可以享受五年或四年免税。奖励免税,对企业而言,是一 项极大的节税优惠,企业如能善加运作,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并且避免丧失免税资格, 就可以获得最佳的节税效果。 企业申请五年或四年免税,应符合那些条件?免税所得如何计算?在奖励投资条例 及有关的法令中,均有详细的规定,下面本书将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一、免税的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或四年免税,应符合下列六项条件: 1.须为新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事业 新创立的事业可申请适用五年免税的奖励。增资扩展的事业,亦可申请适用四年 免税规定。所称"增资扩展",是指同时具备增加资产及扩展设备两个条件,才得以申 请免税奖励。 2.须为生产事业 所谓生产事业,是指依"公司法"组织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国投资条例"申请投 资核准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外国公司,且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属于下列 15种事业:(1)制造业;(2)手工艺术业;(3)矿业;(4)农业;(5) 林业;(6)渔业;(7)畜牧业;(8)运输业;(9)仓库业;(10)公用事 业;(11)公共设备业;(12)国民住宅建筑业;(13)技术服务业; (14)旅馆业;(15)重机械制造业。 在此应特别注意重,公司虽有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无限公司等几种,但只 有股份有限公司才符合生产事业的条件。 3.产品须符合奖励类目及标准 为鼓励大规模生产,改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品质,协助国内其他工业的发展, 促使地区均衡发展,及促进外销等政策目的,对生产事业所生产的产品均订有奖励类 目及标准,凡符合规定类目及标准者要以申请适用五年或四年免税。因此,企业投资 新产品的生产,应先查阅本身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已列为奖励类目,然后再看看是否已 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适宜和免税的奖励,同时供作投资决策的参考。 4.机器设备全新且报经核准者 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其新购置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原则上应以全新为限, 并应于达到国内或装置完工后申请事业主管机关核验发给证明,如果机器、设备或运 输设备是在国内购置,其所已使用部分,占全部价值在5%以内者,亦视为全新。不 过,如果基于企业需要,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自国外输入的机器设备,则不受全新限 制。此外,在免税期间内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仍应全新且报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 该项机器设备所增加的产量得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5.于规定期间内申请核准 生产事业申请免税奖励,新创立的事业,应于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劳务的 次日起;增资扩展的事业,应于其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发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 内备齐有关文件,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如果企业不于上述期间内申请,则只能就剩余 期间申请免税奖励,但剩余期间不足二年者不予奖励,超过一年者,其不足一月的畸 零日数亦不予奖励。 6.托外加工未超过规定比例 适用免税奖励的事业,其产品的在制造过程中,将某一生产阶段委托其他营利事 业加工,如其委托加工成本超过该项产品的制造成本30%者,该项产品销售所得应 全部不得享受免锐待遇,如在30%以下者,该委托加工产品应按其委托加工成本与 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计算,就自行制造部分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二、免税所得的计算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于年度结束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免 税事务的计算,由于涉及下列多项因素,使得免税所得的计算极为复杂,这些影响因 素包括: 1.非免税产品销货收入 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不在享受奖励免税的范围内,其计算免税与非免税产品 所得的方法:(1)独立设账计算;(2)按销货收入比例计算。 例如大华公司经核准五年免税,本年度销货收入100000万元,其中 5000万元为买卖销货收入,如果按销货收入比例法计算非免税产品的所得,则其 所得非属于免税得的比例为5%(5000÷100000=5%)该部分不得享受 免税奖励。 2.非营业收入金额及比例 适用免税奖励的生产事业,如果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其因而产生的非营 业净利(非营业收入、非营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享受免税奖励,而应自全年所得中 减除。不过,如果非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0% 以下者,则计算免税所得时,非营业净利金额无须自全年所得中减除。 3.托外加工比例 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下者,应按托外加工成本占全部制造成本的比例,计算 不得免税的所得,例如大华公司本年度托外加工成本600万元,全部制造成本 60000万元,则不得免税的所得比例为1%(600万元÷60000万元 1%)。 4.免税期间 计算免税所得时,其免税期间最后一年度的免税所得,如果不满一年,应按月份 比例计算免税所得。例如大华公司免税期间于本年8月31日届满,则其当年度免税 产品的免税所得应按8/12计算。 三、节税规划 综合以上的说明分析,企业免税所得的税务筹划可以有下列几种途径: 1.采用有利的产品组合,提高免税所得 企业如果同时生产免税及非免税的产品,依规定计算免税所得时,应按免税及非 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因此,如果免税产品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 的利润率低时,采用销售收入比例计算的免税所得,将较独立设账独立计算的免税所 得为高。例如免税产品及非免税产品的销货收入各为10000万元(亦即各占销货 收入50%),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20%,则非免税产品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 ,采取销售货收入比例法计算免税所得为15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 元)×50%,显然采用销货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所得更为有利,反之,如果免税产品 的利润率较非免税产品的利润率为高时,则应采取独立设账方式计算免税所得,或者 非免税产品部分另外设立关系企业产销,以免降低免税所得额。 2.适当规划非营业收支,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 当免税企业的非营业收入大于非营业支出,亦即有非营业净利时,如果非营业收 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超过10%,则于计算免税所得时,应将非营业净利自全年所得 中减除。因此,免税企业应适应规划非营业收及支出的实现年度,使非营业损益尽可 能产生负数,或在有非营业净利时,使非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全部收入的10%,借 以提高免税所得金额。 3.机器设备必须全新,且报经核准 免税的适用条件之一为机器设备必须全新,面向国内购买者,其已使用部分价值 在5%以内,亦视为全新,且报经核准者,其未经报请核准的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 品应按比例计算不得免税的所得,因此,为使免税所得最大化,在免税期间购入的机 器设备,应注意报经核准,以享受并同免税的奖励。 4.提高自制比例,以免丧失免税奖励 适用免税奖励的企业,如果其免税产品经托外加工比例在30%以上者,该产品 的所得的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因此,应尽可能降低托外加工比例,并提高产品的自制 比例。提高自制比例的方法有:(1)减少托外加工改为自制;(2)将部分托外加 工的零组件,改以直接购入,不必再托外加工。 5.注意免税申请期间,以免逾期申请而丧失权益 企业申请免税,应在产品开始销售(五年免税)或新增设备的作业(四年免税) 或开始提供劳务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过期提出申请,将丧失部分免税期间的免 税奖励,因此,经理人应注意于期限内提出申请。 6.申请并同免税或四年免税的选择 免税期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可申请并同免税(不管企业有无办理增资均可适用), 增资扩展新增的机器设备依规定可申请四年免税,因此,适用新创立五年免税的企 业,在新创立后第一年内增资扩展的机器设备,以申请并同免税较为有利,若其免税 期间超过四年,较申请增资扩展四年免税的免税期间还要长。 7.适当规划增资扩展前一年度的销货量,以增加增资扩展部分的免税所得 增资扩展的免税所得,是根据增资扩展以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减去增资扩展前一 年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计算而得。因此,如果企业能将增资扩展设备开始作业开始提 供劳务之日期加以适当规划,并利用提前或延后认列收入的方式,使增资扩展下一年 度免税产品的销货量尽量压低,则可使增资扩展后的免税所得的增加,从而享受最大 的免税优惠。 8.适当规划免税与非免税期间的所得,使免税得最大化 适用五年或四年免税的企业,其免税期间只有五年或四年,免税期间届满后,就 无法继续适用税奖励,因此,企业应在免税期间届满前后,适当规划所得实现年度, 使免税所得最大化。例如运用提前承认收入及延后认列费用等方法,使收入尽可能于 免税期间审现,费用尽可能于非免税期间认列,以增加免税期间的所得及降低非免税 期间的所得,而达到节税效果。 9.在免税期间,注意遵守"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并避免漏税 企业经核准享受五年或四年免税,如果当年度违章漏税或未按时申报,当年度免 税待遇将被取消。故企业在免税期间应特别注意遵守税法规定,不过当年度漏税不超 过10万元或短漏税所得注意全年所得的额的比例不超足10%者,当年度仍享受税 待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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