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要素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的课税对象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
体包括:
1. 在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发生在中国境内、
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以
及总机构设在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
上述几种情况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
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业以
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
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上述第二种情况的"有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为该机构、场所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等方面
的实际联系。上述第三种情况的"没有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与该机构、场所不存在拥
有或经营管理的实际联系。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上,营业利润所得是以没有
机构、场所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末设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
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①从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②从境内取
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③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
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④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
用者而取得的租金;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
等财产而取的收益;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以上述所得和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所得,作为
课税对象计征的税款,国际上通称为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组
成部分,只是在税率和征收办法等方面有其特殊规定。对这部分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作为所得来源国家应该享有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征税权,维护国家
利益;另一方面,同订有双边税收条约的国家,按协议的低税率分享征税权利,也有
助于遵循国际规范的约束下,同其他主权国家平等互利地免除国际双重征税,协调双
边税收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