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无论纳税人还是税务局,都必须正确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正确的计算是节税的前提;后者则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前提。
为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各类收入进行确定;对成本、费用和损失列
支进行限定;对资产进行适当税务处理;并熟悉如何在帐面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最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1.各类收入的规划
(1)企业下列经营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税;
A.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
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B.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
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C.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后,可以
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
其收入额应当按卖给第二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
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参照国际市
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
计算或估定。
(4)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
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利益的企业取得的
利润,可以不计入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该项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
冲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解散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从解散清算
时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价值中,扣除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和投资者实
缴资本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6)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
(7)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的处理。企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从节税规划和节税策略的角度看,各类收入确定,纳税人应当在上述收入确定范
围内尽可能合法利用以上规定,缩小应纳税收入总额。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
收入总额愈小,应纳税所得额也愈小,应纳税所得额愈小,应纳税额也愈小。减少
l00万应纳税所得额,就节税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