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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无论纳税人还是税务局,都必须正确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前者正确的计算是节税的前提;后者则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前提。 为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各类收入进行确定;对成本、费用和损失列 支进行限定;对资产进行适当税务处理;并熟悉如何在帐面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最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1.各类收入的规划 (1)企业下列经营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税; A.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 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B.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 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C.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后,可以 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 其收入额应当按卖给第二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 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参照国际市 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 计算或估定。 (4)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 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利益的企业取得的 利润,可以不计入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该项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 冲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解散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从解散清算 时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价值中,扣除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和投资者实 缴资本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6)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 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 (7)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的处理。企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从节税规划和节税策略的角度看,各类收入确定,纳税人应当在上述收入确定范 围内尽可能合法利用以上规定,缩小应纳税收入总额。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 收入总额愈小,应纳税所得额也愈小,应纳税所得额愈小,应纳税额也愈小。减少 l00万应纳税所得额,就节税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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