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
录入时间:2000-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0信息】 案例:
A企业是某市一家生产汽车零配件的小型企业。由于市场稳定,需求波动比较小,
再加上A公司决策正确,该公司每年利润额维持在10万元左右,基本上没有大起大
落的情况。但是,他们发现他们的税负总是比同类企业中获得同等利润的税负要重一
些,后来,企业领导人参加了一次税法知识讲座,该讲座专题是企业所得税,在讲到
累进税率时,企业领导人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回到厂里,他改变了计
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办法,与其他年份相比,当年销售额在没有明显增长的情况下,
企业税负有所减轻;但一年后,细心的领导人发现,收入并没有增加,而税负却又
增加了。企业领导人从上次听专题讲座受到启发,请来该专题授讲人李教授进厂"开
药方"。经过李教授一番仔细讲解,该企业领导人终于明白了税负差异的原因。以后
几年,该企业不仅比其他企业税负低,而且由于营销策略的正确运用,反而市场占有
率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但在《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设置了
两档照顾性税率。该条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且
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
暂且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由于领导人税法知识不多,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了解只局限于《暂行条例》中的
规定,从而导致那几年利润相差无几而税负却差别很大的结果。该企业那几年一直都
是以3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听完讲座之后,领导人了解了情况。当利润额低于10
万元时,就以27%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当利润额大于10万元时,就以33%的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
税后利润没有明显增加反而减少以及税负明显增加的原因还是由于企业所得税率
的累进性。由于国家规定10万元为33%和27%的临界点,所以税前利润增加到一定范
围内,比如超过10万元,则那么税后利润就会减少而税负反而比先前有所增加。举一
个例子,假设该企业前一年取得税前利润为10万元,第二年取得税前利润为10.8万
元。利润增加额为0.8万元,而税负增加额为10.8×33%-10×27%=3.564-2.
484=0.864,由此可见,税负的增加要大于利润的增加。那么,企业应增加多少所
得额才能弥补适用税率提高所带来的负影响呢?也就是说,企业的利润达到什么时候
才会使得利润的增加大扩税负的增加?假设企业年利润为X1,X2万元,则:
X1-3>X1×27%-3.18%
X1<3.37(万元)
X2-10>X2·33%-10 × 27%
X2<10.896
即当10<X2<10.896,3<X1<3.37时,企业就必须意识到企业未来利润的增
加可能会小于税负的增加。企业有必要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使其低于3万元或10
万元,以达到降低税率、减轻税负的目的。当然,当企业利润大于3.37万元或大于
10.896元,企业无须变更计划利润,因为此时利润的增加额要大于税负的增加。
A企业正是遇到了上面的情况。于是A企业采取低价销售计划中的产品,确实减少
了利润,使得利润在10.896以下。由于A企业的降价营销策略也扩大了A企业产品的
市场占有额,第二年A产品销售额大幅度上升。真是一举两得。
点评:
企业所得税依据各年度的盈利情况计算纳税额,盈利年度缴纳,亏损年度不纳税。
然而,企业亏损年度只能通过冲抵后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而不能从以前盈利
年度已纳税款中得到返还照顾。以前年度的盈利对企业即意味着预缴税款。如果企业
对积压的库存产品进行削价处理,可以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而降低应纳所
得税。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在必要的时期降低当期利润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种方
式有利于降低税负。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33%的比例是基于今后统一内外
资所得税、税改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以及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考虑,但也考虑到一些
规模小、利润低的企业原来适用的税率比较低,按33%的税率征税后税负增加较多,
为照顾目前还大量存在的这类企业以及一些投产初期的新企业利润较少的情况,还设
置了两档照顾性税率。这一规定可以使众多小企业不因税制统一而过多地增加税负,
增强了税制的适应性。同时也为那些年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
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如果企业增加的利润少于因税率提高而多缴纳的税款时,企业就
应设法降低应纳税所得,如采用取消合同、低价销售来降低适用税率,以达到减轻企
业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