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税率要素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0%的比例税率;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 率。 除上述税率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 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 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 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从总体上看,新税法贯彻了不增加税负承诺,税收优惠政策 也没有减少。从适用税率看,新税法规定的税率,保持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水平。对缴纳外国企业所税的纳税人来说,由于超额累进税率改为33%的比例 税率,实际收负担会有增减变化,但大多数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最多减轻16%; 只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最多增加了三个百分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