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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签押金合同一年节税4万

录入时间:2005-04-2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6/2005信息】 某食品公司是一家生产高档精致奎面 的企业,产品远销外省市,包装箱用量特别大。该公司对随同产品外销的包装箱一般 都会收取数量不等的押金,待包装箱收回时,退回押金。由于产品销售地大多较远, 一般要超过一年时间才能退回包装箱。收取押金时,签订押金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前几年,企业总是根据实际退还时间签订合同,每年税务检查时总要补税罚款六七万 元。   据公司经理说,公司收取包装箱押金迟早是要退还给客户的,自己得不到一分钱, 现在每年还要补税罚款,实在想不通,也没有办法。   注册税务师则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 函[1995]288号)规定,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 售额征税,按包装物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收取的押金大多在一 年以后退还,当然要按规定缴税。如果在签订包装箱押金合同时,将收取押金时间控 制在一年内,超过一年仍未退还包装箱的,通知客户办理退款手续,重新签订合同。 这样,将收取的包装箱押金退还时间都控制在一年内,就不会缴增值税。   根据注册税务师的建议,公司组织销售人员对近几年来的包装箱押金合同一一清 理,对收取时间即将超过一年的,通知客户迅速办理退款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再另外 收取押金。以后,指派一名会计负责包装箱押金合同签订和管理包装箱台账,全部录 入计算机,随时进行清查。今年年初,税务部门对公司开展税收检查,再也没有发现 一笔押金超过一年未退还的现象。事后,王总算了一笔账,这个筹划方案使公司比往 年节税至少在4万元以上。 (a200504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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