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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移送货物 推迟纳税时间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出 厂移送各地分公司的货物均在移送当天计算并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各地分公司可 能要过一段时间才真正实现对外销售给客户,一段时间后才有可能部分或全部收回货 款和税金,这样导致企业本部提前垫付资金的现象发生。   销售货物总是伴随着货物移送的行为进行的,不同条件下的货物移送核算方式有 关的纳税环节也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选择货物移送核算方 式,可合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缓增值税的缴纳时限,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 金周转,减少利息支出。   总、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问题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法:   第一种办法,异地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票,不向购货方收款。这种情况下,分 支机构只是履行内部往来的实物传送过程,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征税环节应该是总机构实现销售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总机构向购买方收 讫销售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   但是,销售活动中,总机构收款、开票的工作量很大。为了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 可以由总机构派员常驻分支机构承担收款、开票事务。跨省区使用空白发票,需要履 行严格的报批手续。这是适用本方法的不便之处。   第二种办法,改变存货所有权及流转路径,变“总机构向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移送自有货品用于销售”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购料委托加工、收回成品设仓自 管或委托总机构有偿保管再行销售。   操作要点是:   (1)在税务登记方面,分支机构变更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购料寄存“总仓”或另仓储存;   (3)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工方签订加工合同或双方以事实成立并履行加 工合同;   (4)分支机构支付与加工有关的费用并索取发票入账;   (5)分支机构收回加工商品寄存总仓或另仓储存。   本法法律依据是:分支机构在经营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并独 立核算,法律法规及总机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特别适用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采购和委托加工业务,实务中 可以结合集团公司法律框架建设如区域子公司、分公司的布局进行统筹。   上述方法可以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选用。   第三种方法: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   借鉴财务管理中现金日常控制的集中银行法,为加强对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资金的 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可以与企业集团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 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 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 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   由于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 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此办法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1)可以避免公司本部提前垫付税金,加速收款,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2)有利于实现财务集中控制;   (3)各地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税金改为在公司本部缴纳;   (4)有利于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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